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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须知

时间:2016-10-20 16:31:22 【字体: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以下条款,凡连接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管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与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管网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交其同意管理后方可使用,否则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供水。

第二条:用户应在自行申请,并得到供水方批准认可的最大用水容量范围内使用,当用户的用水量连续三个月超过使用水表的公称流量或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应当办理更换水表口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用户应依时交纳水费,凡欠交水费的,按水费总额每日5计收违约金,欠费情况严重的,按规定拆、封水表停止供水处理。用户如需恢复用水,必须缴清所欠水费、违约金,拆装水表工程款及其他政策性收费后才能恢复供水。

第四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贸易结算水表为分界点,表后阀门、表后管道由用户负责维护,贸易结算水表之前的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方负责维护。

第五条:用户变更用户名和用水地址,销户、检测水表、办理计划用水量、改变用水性质等均应到供水方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条:用户如认为水表不准确的,可向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申请检测水表(用户支付检测水表费用,如水表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水表的费用由供水方支付),水表检测后,供水方根据检测结果向用户追收或退还超出标准以外的水费,但只以该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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